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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印发《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执监规〔2026〕4号

发布机构: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发文日期:2026-07-01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加强我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系统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省厅制定《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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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全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辅助行为,维护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法治政府建设等规定,结合本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依规招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用人单位”)使用并在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政策,并做好指导督促工作;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规范开展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行政执法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及权益保障。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行政执法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可以承担下列执法辅助工作:

  (一)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持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三)文书校对打印、档案管理、业务咨询、窗口服务、信息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四)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设备装备操控等纯技术性工作;

  (五)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障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六)执法宣传教育、后勤保障、值班值守、突发事件处置等辅助工作;

  (七)行政执法用人单位交办的其他执法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

  (二)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强制的实施;

  (四)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

  (五)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保护、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学习培训、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申诉控告以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执法辅助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与指挥,严守保密规定,忠于职守、文明履职,并遵守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执法辅助人员行为规范参照司法部发布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不同层级的辅助人员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第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使用实行计划管理,由各级行政执法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用方案,明确现有执法力量、执法任务、使用人数、经费保障等内容,经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要求招用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条 招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公开考试、体检、考察等程序,采用劳务派遣或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按计划招用。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品行端正;

  (五)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省级及以上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或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

  (二)退役军人;

  (三)被省、市、县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模范称号、先进称号的人员;

  (四)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相关专业技能证书者。

  第十三条 禁止招用和使用下列执法辅助人员:

  (一)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社会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四)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辞退的;

  (七)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等单位:

  (一)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二)严重违纪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工作职责采取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开展执法辅助工作,产生负面、社会舆情影响;

  (五)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行为不端、举止不雅;

  (六)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七)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或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经营活动;

  (八)试用期或考核不合格;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从事对交通运输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用人单位及执法人员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工作时,应确保其工作内容、方式及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辅助人员的职责定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质性权利义务或超越其法定职责范围的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辅助人员继续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退回、调岗等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执法用人单位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制作工作证件,并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执法辅助人员的服装颜色、款式参照执法人员服装颜色、款式制作,标志标识、工作证件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执法人员,编号按照FZ+XX(市序号)+XX(县、区序号)+17+XXX(流水号)统一编制。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合同后,行政执法用人单位应当收回配发的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执法装备等。

  第十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行政执法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采取追究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等处置手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用人单位与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各级行政执法用人单位可参照执法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